近年来,一系列公共丑闻引发了“新宪法问题”。例如跨国公司侵犯人权;世贸组织以全球贸易自由之名,做出危及环境或者人类健康的决定;全球资本市场造成灾难性风险,等等。这些丑闻不仅提出了规制问题,而且也提出了严格意义上的宪法问题,跨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本书针对全球一系列超国家边界的现象,对全球宪治的可能性做了全方位的探索,探讨了超国家的全球宪治的权力、范围和问题等。
第一章新宪法问题1第一节现代宪治危机? 1(一)民族国家宪法VS全球宪法2(二)宪法社会学的启发3第二节错误的预设 6(一)社会宪治真的是全球化问题吗?6(二)跨国领域的宪法空白?8(三)跨国治理只是政治过程?10(四)基本权利第三方效力只是国家的保护义务?13(五)统一的世界主义全球宪法?15 第二章民族国家的部门宪法17第一节自由主义宪治下的社会制度 18(一)宪法缺位的私人自由领域18(二)自治的社会秩序20第二节极权主义的社会宪法 25第三节福利国家的子宪法 28(一)历史的教训28(二)国家主义社会宪治29(三)社会部门的政治化30第四节社会整体的经济宪治 35(一)秩序自由主义宪治35(二)宪法经济学39第五节宪法多元主义 40(一)新法团主义安排42(二)社会宪治44 第三章超国家的宪治主体:体制、组织、网络49第一节各种全球结构 49第二节通过国家的社会宪治? 52(一)联合国宪章52(二)民族国家的软法54(三)国际公法和全球行政法57第三节全球制度的独立宪法 59(一)宪法的片段化59(二)国际组织的宪法63(三)各种体制的宪法67第四节作为宪治主体的超国家体制? 69(一)制宪权/宪定权71(二)集体同一性77 第四章超国家的宪法规范:功能、领域、过程、结构86第一节宪治功能:构成功能/限制功能 88(一)社会系统的自我奠基88(二)全球宪治的“双向运动”92(三)发展压力的自我限制95(四)“毛细管宪法”98(五)魔鬼与魔王101第二节宪治领域:各社会系统的内部分化 104(一)自发领域105(二)组织化—职业化领域108(三)沟通媒介的自我规制领域113第三节宪治过程:双重反思性 120(一)社会系统的反思性120(二)法律系统的反思性122第四节宪治结构:混合的基础符码 128(一)符码化和基础符码128(二)混合性130第五节社会宪治下的政治 133(一)阴性政治与阳性政治133(二)在政治的影子下136(三)社会子系统的内部政治139 第五章超国家的基本权利:横向效力145第一节民族国家之外的基本权利 145(一)国家宪法权利的域外效力?146(二)全球公愤149(三)依体制而异的基本权利标准150第二节约束超国家“私人”行动者的基本权利 153(一)超越国家行动153(二)一般化:沟通媒介而非一般价值155(三)不同社会脉络中的再具体化157第三节基本权利的涵括效果:进入权 159第四节基本权利的排除效力 163第五节匿名的魔阵 166第六节可诉性? 170 第六章宪法间的碰撞175第一节第三方权威的缺失 175第二节体制间冲突 180(一)传统冲突法的修正181(二)规范网络185第三节跨文化冲突 189(一)文化多中心主义189(二)“外在”再进入“内在”194(三)跨文化冲突规范197第四节各种宪法冲突的指导原则 200参考文献203主题索引242作者索引251
贡塔·托依布纳(Gunther Teubner)生于1944年,德国法兰克福大学私法与法律社会学教授,当代德国及西方著名法律社会学家。曾在哥廷根大学、图宾根大学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学习法律与法律社会学,并曾任教于法兰克福大学、不莱梅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斯坦福大学等院校。托依布纳是继卢曼之后,当代关于法律系统理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译者简介:陆宇峰,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后。现为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 校对者简介:纪海龙,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