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破产法协会美国破产重整制度改革调研报告》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重视对利害关系人动机的考察。不论是在分析经管债务人模式的得失,还是重整融资的激励,以及中小企业为何抗拒破产时,都对当事人的动机进行了细致分析。作为一种概括性债务清理机制,破产法具有防止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从而增进利害关系人整体利益的作用。但这恰好说明在应对个体理性行为予以限制的必要范围外,破产法仍然应当高度重视对当事人的适当激励,否则其所具有的经济及社会功能就无法充分发挥,这也是由其作为市场规则的必要组成部分的属性所决定的。令人遗憾的是,国内破产相关法规及解释的制定往往只看到破产法的功能,而不注重对当事人动机的分析及预测。以破产案件数量过少问题的化解为例,所寻求的解决途径不是激励当事人主动提出破产申请,而是法院依职权的“执行转破产”。这样做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案件数量,但在债务人财产连主张个别清偿的单个债权人都不足以清偿之时,依职权启动破产程序除了增加司法资源的消耗之外,所能发挥的社会及经济功能必然有限。更佳的选择或许是以一种柔性的方式激励当事人对破产制度主动加以运用(不论是在破产程序之内还是之外)。只有这样,破产法才能更早地介入(直接或间接地)债务人财务危机的处理,甚至作用于健康公司经营之规范,其所具有的功能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一章导言
第二章改革原则概说
第三章调研的背景及过程
第一节美国商事重整法历史简述
第二节改革的必要性
第三节调研的过程
第四节委员会的审查
第四章改革建议:案件启动阶段
第一节重整案件的运作框架
第二节重整融资
第三节破产申请之后的喘息空间
第四节破产申请之后对特定债权的清偿
第五节金融合约、衍生品与安全港规则
第五章改革建议:案件进行阶段
第一节待履行合同与租约
第二节破产财产的使用、出售或出租
第三节破产撤销权
第四节劳动合同与福利金
第五节管理费用债权
第六节一般的估值标准
第七节和解与调解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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