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推动政风作风转变和廉洁政府建设,落实国务院“约法三章”,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楼堂馆所建设的举措制度化,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草案)》。草案对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其他团体和*单位等新建、扩建、改建、购置办公用房等作出严格,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止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对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团体和*单位、国有企业等建设、维修楼堂馆所也要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草案严格机关团体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建设资金管理,要求对属于止建设或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捐赠等。草案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对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责令限期腾退、对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8号)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的记者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