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研究对象是历目前的法律和法律制度,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学的各个领域,同时又与史学相贯通。本书以制度框架作为主要内容,通过对东方和西方法律的比较,对法律和社会进行分析,从而加深对法本质的理解。作者多年来有关中国农村家族及行会的研究报告,在本书的构成上占居重要位置。另外,本书在整体上展示这一领域有待今后解决的问题,有别于以往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概述性著作。
增订版序
再版序
序
章 绪言
第二章 序说——东方的社会和规范意识
节 东方的社会和权威主义
款 权威主义
第二款 规范意识的前近代性
第二节 东方的自然法主义和实定法主义
第三节 东方专制主义成立的基础
第三章 法典编纂
第四章 刑法
节 有关刑法的各种原则
第二节 刑罚体系的变迁——特别是“自由刑”的发达
第三节 东亚刑法的发展过程和赔偿制(Busse)
第四节 东亚的古刑法和同害刑(同态复仇talio)
第五章 审判
节 审判程序
第二节 神判和神判的宣誓
第六章 调停和解
第七章 身份制度——特别是奴隶
第八章 “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
节 地主和农民
第二节 所谓的“封建”和封建主义(feudalism)
第九章 城市及行会(guild)
节 城市及行会(guild)的性质
第二节 行会(guild)的组织及其职能
第十章 人法
节 人
第二节 外国人——属人法主义和属地法主义
第十一章 户籍制度
第十二章 宗族法和亲族法
节 同族结合
第二节 族长权威
第三节 亲族范围的限定及亲族等级
第十三章 家族法
节 家族构成和家族分裂
第二节 家父长权威和带有家庭奴隶性质的家庭成员
第三节 家族共产制
第四节 家产分割——包括遗产继承
第五节 家的承续
第六节 主妇的地位和掌管钥匙的权力(Schlüsselgewalt)
第七节 婚姻
第八节 离婚
第九节 亲子
第十节 监护
第十四章 土地法
节 所有权的界限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无限期永久性的和有限期的
第三节 双重所有权——一田两主制
第四节 永久性租佃(永佃)
第五节 租佃(佃)
第六节 山川薮泽——农田水利
第十五章 交易法
节 买卖
款 买卖的各种形态
第二款 买卖担保
第二节 交换
第三节 赠与
第四节 消费借贷
第五节 融资互助组织(无尽)
第六节 租赁契约——租赁借贷、雇佣与承包
第七节 委托保管
第八节 互助合作组织(合股)和股份公司
第九节 票据
第十节 不法行为
第十一节 债权的担保
款 保证
第二款 质典
第十二节 财产的私人扣押
补章 村落法
节 传统的所谓“共同体”及其责任承担者
第二节 支配体制的目标和同族集团的重组
第三节 同族以及村落的土地全体所有制
第四节 同族的以及村落的限制规定
第五节 同族以及村落内的审判和制裁
第六节 传统的所谓“共同体”的终结
补章第二 占有及其保护
节 所有和占有
第二节 占有保护
补章第三 土地改革法的成立和发展
节 孙文的“耕者有其田”和土地改革
第二节 土地改革后的土地法
补章第四 新婚姻法的成立和发展
节 婚姻法的发展阶段
第二节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婚姻登记制度
第四节 夫妇间的关系和亲子间的关系
第五节 离婚法
第六节 婚姻法和新集体体制
年表
索引
一、法律谚语索引
二、一般事项索引
三、欧文索引
后记
牟发松,男,1954年4月出身于湖北省江陵县。197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考入武汉大学历史系读本科(翌年3月入学),1981年7月提前毕业,留校任助教。1982年3月至1988年1月于同校攻读并如期取得硕士、博士学位。1988年至1993年,先后在武汉大学历史系任讲师、副教授、教授,1995年担任博士生导师,兼任武汉大学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教育工会副主席、教代会主席团成员。2002年12月调入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古代史教研室主任。2001年起任中国魏晋南北朝史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