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国计民生之根本,历来受到官方和民间重视。土地契约是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的法律凭证,随土地流转的产生而产生,发挥着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见证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土地关系的发展演变,留下了土地买卖、租赁、典当以及与之相关的赋税制度、度量衡制度等丰富、珍贵的历史资料。《万篆楼藏契》重点收录山东地区明代晚期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各类地契文书1500余幅,时间跨度320余年,其中很早的一份为《明崇祯五年(1632)七月十三日晋安立卖地文契》,很晚的一份是《一九五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房地产草契纸附山东省长清县人民政府买卖契纸》。
从内容上看,这批文书涉及宅基地、场园地、井地、坡地、水地、草场地、竹山、荒山等各类用途的土地买卖,以及分家房产说明等类型的公示性文书。从形式上看,既有民间交易订立的土地契约——白契,也有经官方认可的红契以及官方颁发的土地买卖的证书、执照、契尾等。内容丰富,形式多样,除自身的文物价值外,也为专业研究者和地契收藏者研究山东地区相应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土地交易、土地制度、赋税制度等提供了详实的历史素材。
民国二年(一九一三)十月三日彭元秀买地契
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九月□辛先甲立买地契
民国三年(一九一四)四月□日程天荣立卖地官契
民国十八年(一九二九)冬月十一日王长民立典平地文约
清宣统二年(一九一零)十二月二十八日高九式立卖地契
民国二十四年(一九三五)二月二十六日高林儒立卖地契
民国三十年(一九四一)三月十一日孟典林立卖地契
民国二十三年(一九三四)夏历十二月十八日骆连珠立卖地契
民国元年(一九一二)十二月二十八日高九式立卖地契
民国七年(一九一八)十月二十九日吕鸣翥立卖宅文契
民国二十三年(一九三四)十二月十九日袁景修、袁相廷立卖地契
民国八年(一九一九)九月初四日尹朝进立卖宅契
民国二十七年(一九三八)八月二十八日刘国栋、刘国梁立典房屋契
民国二十二年(一九三三)二月二十四日苿玉龙同母王氏立卖地契
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九月□辛祭田买地新契
民国六年(一九一七)正月二十五日王鸿渚立卖场园契
民国十二年(一九二三)十一月二十一日尹傅典立卖地契
民国七年(一九一八)二月二十一日吕鸿翥立卖宅基文契
民国三十年(一九四一)三月十一日孟典林立卖地契
民国□年正月十六日吕懋□、吕鸿恩立卖地文契
民国二十四年(一九三五)二月二十六日高林儒立卖地契
民国五年(一九一六)十一月二十八日胡作中、胡孙氏立卖地契附买卖田房草契
王宝训立卖地契(时间不详)
民国十六年(一九二七)十一月十七日□振明立卖地文契
民国二十四年(一九三五)三月初六日广饶县田房卖契约附李春荣买地契纸
(残)
民国买契(时间不详)
苏尚富土地房产所有证(时间不详)
苏尚□土地房产所有证(时间不详)
苏尚富土地房产所有证(时间不详)
公元一九五二年旧历三月二十日高伦章立卖地契
公元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光生立当地草契
周文和等土地房产所有证(时间不详)
周文合等土地房产所有证(时间不详)
公元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三日赵殿贤土地房产所有证
公元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张心仁土地房产所有证
公元一九五一年三月四日孟昭公土地房产所有证
公元一九五一年三月五日彭德俊等土地房产所有证
易福平,当代收藏家,现任深圳市文正书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能治印,擅篆书、楷书。收藏印人篆书、学者书法、文字善本、印人印谱、文房用具等宏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