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核心问题,是权力配置问题,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开启了中国近代宪法的历史。作者对从清末到民国六次制宪活动,按照时间顺序,抽取其权力集中(分配)内容做文章,无论在国家机构之间,如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等的权限,还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阐明了“权力集中”是这一宪法断代史的关键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中国近代宪法史,就是研究权力集中的历史,以此为线索梳理近代宪法文献,充分说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在近代的延展,也为今天宪法理论发展提供了历史资料与镜鉴价值。
绪论宪法基本法与宪法史叙事
节西方基本法向宪法的演进
一、始源:海商文明对血缘组织的突破
二、演进:权力组织发展过程的契约性特质
三、聚合更新:文化重构中诞生的近代宪法
第二节中国基本法及其与宪法的区隔
一、根基:农耕文明对血缘组织的倚重
二、沉淀:社会组织的身份性特征
三、重构:保留非立宪主义的中国宪法
第三节宪法史叙事
一、叙事模式与宪法史
二、集权与限权
章救亡与集权两相依存——中国立宪起源
节中国传统帝制中的集权模式
第二节晚清社会危机与新思潮引入
一、晚清的社会危机
二、体制更新与思想论战:人民主权的拒入
第二章集权式样的坚持与自新清末预备立宪进程
节预备立宪的前奏及其理论准备
一、预备立宪的各阶段
二、预备立宪的思想准备
三、理论基础作用
第二节清末新政
一、教育改革
二、军制改革
三、中央的政治体制改革
第三节大臣出洋,力主一权
一、次五大臣出洋
二、第二次大臣出洋
第四节预备立宪,集权以救危亡
一、御前会议形成预备立宪国策
二、预备立宪的具体路径:九年预备立宪清单
三、资政院和谘议局
第五《钦定宪法大纲》:沉淀与更新
一、君上大权
二、臣民权利义务
三、立宪败局
第三章移政权易,撼集权难——南京临时政府的制宪
节立宪君主制与民主制的论战
一、1900-1905:维新立宪与渐进立宪
二、1905-1923:君主立宪与民主立宪
第二节辛亥革命与南北议和
一、立宪请愿活动
二、辛亥革命:江山易主,人民主权的首次出场
三、袁氏当国
四、南北议和:一权传统的持续
五、逊位诏书:保疆域,保一权
第三节议会集权制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临时约法》所面临和要解决的问题
二、《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内容
三、《临时约法》的集权取向
第四章民权虚化,权聚总统——北洋政权的制宪
节临时政府北迁的政治际遇
第二节北洋制宪时期的思想辩争
一、政治符号
二、法统
三、总统制,还是责任内阁制?
四、武人干政
第三节骈枝独行的“天坛宪草”
一、南北对峙
二、制宪过程
三、框架结构
四、骈枝独行
第四节袁记约法:总统控权,统集大权
一、制度变异
二、体制重构
三、总统控权
第五节《中华民国宪法》
一、《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背景
二、《中华民国宪法》的内容
三、《中华民国宪法》的地位及评价
第六节宪法文化整合
一、三个特点
二、两个论战
第七节地方自治:纵向分权的黯然退场
一、清末地方自治
二、民国时期地方自治
第五章党治国家,政党控权——南京国民政府的制宪
节从党争立宪到党导立宪
一、党治的模式
二、中国政党制度的开端
第二节孙中山的党治观念与宪法思想
一、训政本质,德命天授
二、“《建国方略》三序说”
三、“五权宪法”是集权宪法
四、列宁主义的传入
第三节国民党一大宣言
第四节党治国家,集权约法
一、《太原约法》
二、《训政时期约法》
三、党治国家的基本形态
第六章中西兼容,异制集权——“四七国宪”的权力安排
节、“四七国宪”的制定过程
一、“五五宪草”
二、党争模式中的不同方案
三、“四七国宪”的文本选择
第二节“四七国宪”的主要内容
一、人民权利
二、修正的内阁制
三、均权制
第三节“四七国宪”的权力配置
一、权力架构
二、国民大会政权虚置
第四节行宪与异制集权
一、《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二、戡乱法律体系的形成
尾章清末民国国家权力架构设计的变迁
节民国以来关于主权制度的规定
一、“主权在国”与“主权在民”之争
二、有关主权制度的其他规定
第二节民国元年至抗战前政制之变迁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制度(1910-1912)
二、北京北洋政府的政治制度(1912-1928)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体制
第三节清末民国的国家元首制度
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
二、重大信条十九条(1912)
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
四、《中华民国宪法》(1923)
五、《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25)
六、《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
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
八、《中华民国宪法》(1946)
第四节国民大会
一、孙中山对国民大会的原型设计
二、“五五宪草”有关国民大会的规定
三、国民大会相关机构的设立
四、制宪国大与国民大会的职权
五、关于行宪国大
第五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清末民初影响“央地”关系的两种思潮
二、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地方制度”避而不谈
三、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天坛宪草”中“地方制度”的缺失
四、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前期
五、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后期:“四七国宪”中“央地”关系划定
主要参考文献
陈晓枫,河北望都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武汉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制史研究会副会长,法律思想及中国法治现代化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1980年在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入读中南政法学院法律专修科,1982年考入武汉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学位,1985年毕业留校任教至今。从教期间在职攻读,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晋升教授,2000年受聘为博士生导师。任职期间先后在《中国法学》《新华文摘》《法学评论》等非常不错期刊发表《中国基本法文化的特征及其当代变迁》等40余篇科研论文,出版《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法制史》(上、下)、《宪法学研究文集》、《中国宪法文化研究》等学术著作,获司法部2009年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很好成果奖、2013年中南地区大学出版社很好学术著作二等奖、2016年湖北省社会科学很好成果二等奖等奖项。主要从事法律文化、中国法制史、中国立宪史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