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首先考察了克朗曼、施特劳斯以
及哈贝马斯三位学者分别依循不同的进路
对韦伯法律思想的解读与批判,探讨了他
们是如何将韦伯的法律观念界定为一种
实证主义法律观的。然后,本书有针
对性地考察了韦伯学术思想本身,着重阐
明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与社会学思想,
指出韦伯并没有主张所谓的实证主义法律
观。本书还分别从形式理性的自然法思想
对于西方法律之体系化的重大贡献,以及
实质理性的自然法思想对于法制型支配之
正当性的证成这两个方面阐述了韦伯对于
自然法的真实态度。
绪论
第一章 西方学界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一 克朗曼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
二 施特劳斯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三 哈贝马斯对韦伯法律观的解读与批判
第二章 韦伯思想所蕴涵的回应
一 对克朗曼的回应
二 对施特劳斯的回应
三 对哈贝马斯的回应
第三章 韦伯学术研究的整体理论脉络与方法
一 西方世界的理性化
二 理念型的研究方法
三 学术研究与社会行动的区分
第四章 自然法与法律的体系化及支配的正当性
一 自然法与法律的体系化
二 自然法与支配的正当性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