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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研究 2019年第4辑(总第12辑)
商品编号:3798322
ISBN:9787509667774
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
作者:编者:中国-东盟区域发展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责编:张巧梅//侯
出版日期:2019-12-01
开本:16
装帧:暂无
中图分类:F279.246
页数:205
册数:1
大约重量:47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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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2010年4月,财政部会同五部委颁布了一系列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继而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据规定,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公司在进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时须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并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相关披露,外部审计师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也需要对内部控制缺陷作出评价,因此该问题已逐渐成为公司管理者、外部审计师、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监管部门关注的对象,同时也成为了学者们聚焦研究的热点。在此研究背景之下,本文采用我国A股上市公司2007至2010年的数据,主要从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性、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这两个方面分别检测了内部控制缺陷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性质之间的关系、与审计收费之间的关系,以及与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之间的关系。研究的结果显示:第一,国有公司比非国有公司被发现具有内部控制缺陷的概率更小,国有公司比非国有公司被发现具有严重程度更高的内部控制缺陷的可能性更小;第二,具有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的审计费用比未发现具有内控缺陷的公司的审计费用更高,审计师收取的审计费用会随着内部控制缺陷严重程度的加深而更高;第三,具有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比未发现具有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更可能收到非标审计意见,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程度越严重,越可能收到非标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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