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本通”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本通》以法律的主体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并附以相关案例,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是广大师生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参考书。
第一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个人信息及处理的界定】
第五条【个人信息处理原则】
第六条【必要性要求】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
第八条【准确性原则】
第九条【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安全保障责任】
第十条【个人信息处理的禁止性规定】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责任】
第十二条【靠前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性基础】
第十四条【知情同意】
第十五条【撤回同意】
第十六条【不得拒绝服务原则】
第十七条【告知的具体规则】
第十八条【免于告知】
第十九条【保存期限】
第二十条【共同处理的责任承担】
第二十一条【委托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信息的移转】
第二十三条【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自动化决策】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的公开】
★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收集规则】
第二十七条【已公开个人信息的处理】
第二节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第二十八条【敏感个人信息的定义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敏感个人信息的特别同意规则】
第三十条【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告知要求】
第三十一条【未成年人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特殊】
第三节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
第三十四条【依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
第三十五条【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存储】
★第三十七条【法定公共职能的组织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信息的跨境条件】
第三十九条【跨境提供的告知要求】
第四十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跨境提供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黑名单制度】
第四十三条【对等原则】
第四章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十四条【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四十五条【查阅权、复制权和可携带权】
★第四十六条【更正权和补充权】
第四十七条【删除权】
第四十八条【解释说明权】
第四十九条【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十条【权利行使的申请受理和处理】
第五章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要求】
第五十二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三条【境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定期合规审计】
第五十五条【影响评估义务】
第五十六条【影响评估内容】
第五十七条【泄露的补救和通知】
★第五十八条【超大互联网平台的保护义务】
第五十九条【受托方的保护义务】
第六章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职能划分】
第六十一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内容】
★第六十二条【国家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
第六十三条【履行职责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四条【约谈、合规审计】
第六十五条【投诉、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
★第六十七条【信用档案制度】
第六十八条【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民事责任】
第七十条【个人信息侵害的公益诉讼】
第七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适用除外】
第七十三条【术语定义】
第七十四条【生效时间】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