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煤炭生产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活动。 从事煤炭生产与煤矿建设的企业(以下统称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
编总则
第二编地质保障
第三编井工煤矿
第一章矿井建设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二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六节防止坠落
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二节瓦斯防治
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第七章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第三节井下防治水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五节探放水
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第三节井下爆破
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二节立井提升
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四节提升装置
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安全监控
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第四编露天煤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钻孔爆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钻孔
第三节爆破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三节破碎
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第四章运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二节公路运输
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章排土
第六章边坡
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第一节防治水
第二节防灭火
第八章电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第二章粉尘防治
第三章热害防治
第四章噪声防治
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第六编应急救援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安全避险
第三章救援队伍
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第五章救援指挥
第六章灾变处理
附则
附录主要名词解释